批命要結合命理、情理和事理
筆者于96年除曾批過兩命,時隔一年都已應驗,可應驗期略有出入
命例一、乾造:辛亥、己亥、丁巳、戊申
大運丙申,流年丁丑。斷其97年7、8月間完婚,理由是“大運逢財歲見財,花燭之喜必定來”丁未月丑未相沖,金庫大開,為大喜之兆。不料,其97年4月底即匆忙完婚,原來單位的“土政策”規定:每年5月以前登記結婚者,才能參加該年的分房排隊。可見這一事理,對命理產生了重大影響。
命例二、乾造:壬子、丁未、丁巳、甲辰
此人于96年初求測,告知97年必有花燭之喜,此人不信(因當時對象之事還八字尚無一撇),追問具體日前刁難,吾隨口答曰:97年7月1日。理由是:大運己酉,流年丁丑,巳酉丑三合財鄉,且大運、流年合走日主,為男方到女方家入贅之象。丁未月沖丑庫,應期當在7、8月之間。結果此人97年4月邂逅一女子,雙方一見鐘情,7月28日喜結連理。原來單位政策規定:“男方年滿25周歲結婚才能享受晚婚待遇,放長假。”可見該造7月25日之前不登記,是在情理之中。
命理學浩瀚淵深,個人集腋只能成裘,眾人集腋才能臻于成功的彼岸。筆者不揣淺陋,集腋一篇,以期為命學大廈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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