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后房產歸屬
在房產證上沒有妻子的名字的情況下,離婚時,房產一般歸屬于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的一方。如果戶口簿上只有丈夫的名字,那么離婚后房產歸屬于丈夫。如果妻子只是以證明身份的形式登記在戶口上,那么依然不能證明她是該房產的共有者。但如果妻子可以證明她有實際的出資或出力買房,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協議達成共同協議,分割房產。
二、 妻子能否落戶
根據我國《戶籍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可以以夫婿戶籍為依據,落戶在夫婿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因此,即使房產證上沒有妻子的名字,只要在結婚期間曾經在該房居住,妻子仍然可以以夫婿戶籍作為落戶依據。但是,落戶的具體操作要根據當地政策和法規來執行。有些地區會要求妻子提供夫妻共同購房的證明,有些則不要求。
綜上所述:
由此可見,在房產證上沒有妻子的名字的情況下,夫妻雙方離婚后房產歸屬于房產證上登記的一方。但如果妻子可以證明她對房產確實有出資或出力,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協議共同協議,分割房產。此外,妻子可以在夫婿戶籍為依據,落戶在夫婿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但具體操作還需根據當地政策和法規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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