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共同貢獻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中所做出的貢獻將會被考慮到離婚房產的分配中。在婚姻生活中,夫妻雙方通常會共同貢獻家庭勞動力、時間、精力等各種資源,并在各自能力范圍內承擔家庭責任。因此,這些因素將會成為離婚房產分配時的重要考慮因素。
例如,夫妻雙方一起工作,共同購買房產且分攤購買成本,離婚后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分享這個房產的財產部分。如果其中一方付款有權證,另一方沒有,則應該補償沒有權證的一方一份此房的款項等等。
婚前財產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應當分別清楚,在財產分配時應分別考慮。即使是在婚姻關系中取得的部分財產,如房產,也應根據情況分配。
例如,婚前一方已經擁有房產,但在婚后另一方在此房產中進行了大量投資,離婚后這個房產的分配應該根據雙方在這個房產投資中所做出的貢獻來考慮。
婚姻期間財產
婚姻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應當按照離婚時的實際價值進行分配。夫妻所獲得的婚姻財產將會在離婚時被考慮到,離婚后需要進行財產分配。
例如,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所共同購置的房產,其離婚時的實際價值應當是在充分考慮到該房產的市場價格和雙方在房產投資中所做出的貢獻等因素之后確定分配。
雙方收入差距
新婚姻法規定,在離婚財產分配時應該考慮夫妻雙方的收入差距。如果離婚后一方的生活受到了極大的影響,離婚房產的分配應該在充分考慮到雙方的實際收入水平、通過離婚房產分配能夠改善哪方的生活以及離婚后哪方需要更多的幫助等因素的基礎上,進行統籌分配。
例如,如果一方沒有固定收入來源,而另外一方的收入來源穩定,離婚時可能需要對離婚房產的分配做出適當的調整,以確保雙方的生活能夠得到公平保障。
對子女的撫養
新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房產分配時應該考慮到對子女的撫養等因素。如離婚夫妻有子女,其中的監護權歸誰,需要承擔哪些支出,若未分配房產是否租房或另買房,等等需要考慮。
例如,離婚夫妻有子女需要由其中一位在共同房產中居住且監護,并承擔舉家過日子的費用(如房租、水電、氣費、教育費用、醫療費用等)。對于這種情況,離婚房產的分配應該考慮到子女的特殊需要,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分配。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標記有誤,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