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再婚需要帶離婚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離婚后,當事人又訂立婚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提供離婚證明。”也就是說,在境內,離婚后再婚需要帶離婚證。
離婚證是一種無固定格式的證明文件,一般由當事人到民政部門申請發放。如果離婚時未領取離婚證,則需要去原發離婚證的民政部門領取或補*****。如果無法聯系到原發離婚證的民政部門,也可以到當地的民政部門申請**。
二、實際情況
在實際生活中,離婚了再婚需要帶離婚證的情況屢見不鮮。不僅是在結婚登記時需要帶上離婚證,就連**一些重要的事情,如貸款、購房、購車等,也可能需要提供離婚證明。
此外,離婚證的保存和**時間也需要注意。離婚證是一種重要的法律證明文件,應妥善保存,以防丟失或損毀。如果離婚證遺失或損毀,需要重新申請。有些地方的離婚證申請和發放需要時間較長,可能需要幾個月的時間,因此需要提前做好準備。
特別提醒,如果是在國外結婚的公民,需要在當地使領館申請離婚證明或回國后到民政部門申請離婚證明,才能在境內**再婚手續。否則,在境內再婚時會受到法律的限制。
綜上所述:
總之,在境內,無論是在結婚登記時還是**其他重要事項時,離婚了再婚需要帶離婚證。此外,離婚證的保存和**時間也需要注意。盡管離婚證的**可能需要一些時間和費用,但考慮到其重要性,建議大家要認真對待。如此才能順利解決離婚后再婚的種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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