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需要了解,根據我國的婚姻法規定,離婚登記應當由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核,自愿達成協議,不損害、社會、第三者利益,可以發出離婚證書,即視為離婚。那么根據這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離婚并不一定要回當地**。
那么,離婚又是什么情況下需要回當地**呢?
首先,如果離婚雙方的戶籍不在同一地,就需要回到戶籍所在地**離婚。因為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只能受理夫妻一方戶籍在轄區內的離婚申請。這意味著,如果夫妻雙方的戶籍不在同一個地方,就需要回到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離婚。
其次,如果離婚涉及到財產分割和撫養孩子等問題,也需要回到原籍所在地進行處理。因為這些是離婚協議中最為復雜的問題,需要結合當地法律和實際情況進行協商和處理,而不是簡單的簽字就可以解決的。
總結一下,離婚是否需要回到原籍**,主要取決于離婚雙方的戶籍情況和離婚協議中所涉及的具體問題。如果兩個條件均符合,那么必須回到原籍**。如果只涉及一項,可以考慮在當前所在地**。當然,如果不確定需要回到原籍**的話,可以咨詢相關的律師或者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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