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探視權問題備受關注。 離婚后,孩子如何安置,誰來撫養孩子等探視權問題都是離婚案件中的熱門話題。在這些話題之中,能否接走孩子是離婚之后最為關鍵的一個環節。
探視權基本規則應該是了解清楚的。在我國,探視權是指孩子的監護人之間權利,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可以行使孩子的探視權,但必須遵守相關規定。這就包括了探視權不僅是有權力也有義務的事情。任何一個孩子,不管在離婚之后由哪方監護,都有權利接受父母的探視。
然而在實際情況中,探視權的確非常容易引發糾紛。比如在保護孩子權益的過程中,孩子的安全必須得到充分保障。在判斷是否能接走孩子時,必須對監護關系及親子關系做出準確的評估。否則,一旦發生不幸事件,孩子的權益便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那么,對于探視權不讓接走孩子的問題,我們需要如何解決呢?
需要明確的是,監護人之間應是平等的合作關系。一個已離婚的孩子的監護人,不應將其孩子看作是私有財產,而任意通過拒絕探視、攔截孩子走動等方式侵犯對方的探視權。 控制孩子的探視權力,不僅損害了對方監護人的權利,也會對孩子造成極大的影響,此舉無利于孩子的成長。
對于探視權的限制,合法合理的限制是有必要的。如果存在撫養人擔心探視人對孩子的非法侵害等情況而限制探視權,這樣的限制是可以接受的。但是,限制探視權也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在遵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探視權限制應該切實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
最后需要強調的是,對于探視權不讓接走孩子這類問題,監護人之間務必要加強溝通、合作。通過雙方協商、律師介入等途徑,明確探視安排,確立可行的管控辦法,對于遵守法律規定的監護人,別無他法的限制探視權無助于維護雙方的家庭利益,也無助于孩子健康成長。
在離婚之后,孩子的監護、撫養都是重要的問題,監護人之間必須合作,才能給孩子創造更好的條件。探視權是孩子權益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不能因個人理由而拒絕探視權。同時,對于限制探視權,應盡可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以保障孩子健康成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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