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書文筆流利、用語準確、論述詳盡,說理條理分明,很有層次,像剝竹筍,一層一層剝去外殼,盡行相學的至高境界。其相學自成體系,內容十分精辟、見解深刻,重視實用和實際驗證,凡在實踐中能驗證的古代相書,都囊括無遺。
新修緊要氣色總圖
公篤曰。氣色部位全圖。古法系三百六十五個部位。按周天數之義也。各家所備載。即十三部位總圖。而未詳論應征之候。亦末言及事實之專司。以余考之。是圖出于兩周之時。而非風后氏鑒定之圖也。其中有虛設挪雜。無關輕重者尤多。后人多附會其說。拘泥其文義。呆滯其事實。混亂人之眼目。而不驗也。茲特刪改其緊要部位。為四十五部位。均有重要關系。氣色部位名稱。與運限部位名稱不同。各有專司故也。其詳解分類。逐一說明。以便容易記憶。亦容易了解。而應驗確實也。
首座章氣色說
公篤曰。古法氣色部位繁緊。名目亦多。地位不實。各家相法盲指瞎謂。各說不一。閱者頗厭其煩。又無把握之認定。亦無稽考之證實。茲特繪其緊要部位。限定地點。及吉兇禍福。各有專司。使閱者容易記億。詳明某輕重之旨。分別其吉兇之要。夫氣者。為先天之動機。不根據五臟六俯。無定位也。色者。為后天之華表。根據五行四時。順天道也。蓋氣隱于皮膚之內。為事實之先表。在三十日以前。則潛伏。合兩節令之氣候也。其關系之大者。有前一百八十日潛伏之。合陰陽之氣候也。色浮于皮膚之外。為事實之應驗。
在十五日以前。則潛伏之。合一節令之氣候也。其關系之大者。有前九十日潛伏之。合半陰陽之氣候也。二者。如雪上之霜。水上之冰。大體相似而實異也。如不細心考察。則有差寸誤尺。而無標準之應驗矣。其法如何。蓋先分虛實。次分清濁。再別其長短大小。又別其濃淡輕重。最后分其枯燥靜潤。又別其克制生化。以五行四時。而論禍福吉兇。則事實之應驗。時間之早遲。有所決定矣。其中分兩種。一為有氣無色。此為潛伏種因。而時間末至。則考其它部位之變化。而判其成功與中阻。一為有色無氣。此為虛浮引線。而事實有變。則考其它部位之生化。而判其暫時與過渡。有氣有色。則為定論不移。而限定時期應證也。故充足者。其事實應驗必速。
沉滯者。其事實應驗必遲。長濃者。其事實之關系較大。短淡者。其事實之關系較小。其破敗之氣。有九年不敬盡者。亦有七年五年三年。至少則應一年。其色有驗一年不敬盡者。亦有一季一月。至少則應半月。其發達之氣。有五年不改變者。亦有三年二年。至少則應一年。其色有驗一年不改變者。亦有一季一月。至少則應十五日。此為一定時間。至于氣色之形式不一。或如粟如豆。如絲如發或碎如米或圓如珠。或方加印。或長如針。或如浮云飛鳥。或如晚霞蜿蜒總以現于何部。而關系何事。變成何色。而關系何項。俱宜按時令之生克制化。來去之久暫重經。為一定之斷驗也。
第二章氣色認法
青色分三種
一.青色屬木。其卦屬震。其音為角。其令為春。是為天氣上升之初也。故青而明潤。有生氣者。是為青色之正色。
二.滑色。為青色之別種。青中帶黃。青黃夾雜。合而為一色。是為滑色。
三.膩色。為青色之別種。青淡而有浮光。似豬脂之涂。一為青白含色。是為膩色。
紅色分五種
一.紅色屬火。其卦屬離。其音為征。是為麗明之象。其令為夏。天氣上升之極也。紅而活潤。得其正色。是為紅色。
二.紫色為紅色之別種。紅而極淡。如紫霰之經。形云之淡。紫而光潤。是為紫色。
三.燥色。為紅色之別種。為紅色之不足。紫色之有余。是為燥色。紅淡而浮也。
四.赤色。為紅色之別種。深紅而停滯。紅中帶黑色。紅黑合并為一。如豬肝色。是為赤色。
五.絳色。為紅色之別種。紅而有粉光如膏如脂。其色聚而浮露。是為絳色。
黃色分二種
一.黃色屬土。其卦屬坤。其音為宮。其令為三六九全月。是為天氣半升半沉之間。辰戍丑末之四隅也。黃而活潤。是為正色之黃色。
二.黯色。為黃色之別種。其色黃中帶黑。停滯不潤如油垢。是為黯色。或名暗色。
白色分二種
一.白色屬金。其卦屬兌。其音為商。其令為秋。是為天氣下降之初也。白而瑩潔。是為正色之白色。
二.慘色。為白色之別種。白滯而浸色。內白外膩。合而為一色。是為慘色。或枯色。即白如枯骨之謂也。
黑色分二種
一.黑色。屬水。其卦為坎。其音為羽。其令為冬。是為天氣沉降之深也。黑而明潤如鴉翎。是為正黑之色。
二.晦色。為黑色之別種。其色昏沉。為地灰之濕。與慘色相似。而慘色略淡侵。晦色略深濕。其中有薄紗染皂。皆為晦色。或為滯色。而有塵垢之例。
公篤曰。綜上各色。共十四種。其中最難分辨者。紅色之五種耳。皆以淺深淡濃。而分類也。凡學風鑒術者。能分辨紅色之五種。其它各色。皆易辨認也。次則青色之三種。為首座之難分辨也。至于黃白黑三種。以明潤而有生氣為正色。以滯暗而無生氣為別種。故有一定之認法。不可依稀仿佛。疑是疑非。而出范圍也。根據上例十四種之分。方是正宗。而合法也。
第三章浮沉定批注
公篤曰。氣色前分十四種。是為綱領。尚有三色。即浮色。沉色。定色也。然此三色。也括各色之分類。而變法則多。可以十四種氣色。而化出四十二種氣色也。然其繁煩中有簡便認定之處。其大體之根據如下三項。
一.浮色。浮者。浮出皮膚之外。膩然有光。如涂脂涂膏也。而各色皆有浮色。其事實如上論。與有色無氣相等。則為事實之虛浮影子。尚有變局在后。由此項關系。發生彼項關系。凡有浮色之發現于各部。雖有十分把握之謀略。萬分穩當之名利。皆有時局影響。人事變遷。而不收功也。某處危險驚險。方可化解。而有救。或為直接之保留。或為間接之救護。至于官訟是非。哭泣損失。皆不為害。而有生機之轉移也。故有青浮之色。膩浮之色。滑浮之色。黃浮之色。黯浮之色。其它紅自黑晦。均有浮色在內也。其認定法。則分遠近耳。其遠看有此色。近看無比色。均通稱為浮色。故上述有十四種氣色。則浮色亦有十四種氣色也。
二.沉色。沉者。隱于皮膚之內。凝滯無光。晦昧不明也。而各色皆有沉色。其事實如上論。即有氣無色相等。則為事實之羈留久延。雖有其可能之性質。中有糾紛發生。為牽制之點。或為人事變遷。或為天時轉移。或為地形災患。此為意外之障礙。中道改組也。是為種因之例。或過渡之例。欲速而反遲。欲進而反勞。其官祿財源之所謀。遲遲不發表也。行動條約之所決。遲遲不就范也。至于遺累官訟。口舌損失。皆為似是而非。若有若無之類也。故有紅沉之色。赤沉之色。燥沉之色。絳沉之色。紫沉之色。其它青黃白黑。均有沉色在內也。其認定法。則分遠近耳。遠看無比色。近看有此色。均通稱為沉色。故上述有十四種氣色。則沉色亦有十四種氣色也。
父母捷法
一.日月角為父母之正部。口角在左。月角在右。口角凸露主妨父陷痕亦主妨父。月角凸露主妨母。陷痕亦主妨母。此為父母之應該考查之一。
二.發際為父母之正部。發際低而三岔。主幼年刑父。五岔刑父尤早。當中尖垂兩側上削。主中年刑父。鬢發連眉尾。主幼年刑母。鬢發曲突主先刑母。此為父母應該考查之二。
三.兩額角為父母之連帶部位。左額角弱。或陷痕上沖者。主先刑父。右額角弱。或陷痕上沖者。主先刑母。此為父母之應該考查之三。
四.兩耳為父母之連帶部位。如左耳低弱。或左耳廓反輪飛。主先刑父宮。如右耳低弱。或右耳廓反輪飛。主先刑母宮。此為父母之應該考查之四。
五.兩眉為父母之連帶部位。左眉低而陷主先妨父宮。右眉低而陷主先妨母官。此為父母宮之應該考查之五。一為兩眉不平而高低。有不同母之骨肉也。
六.兩顴為父母宮之正部。左顴高突而上起者刑父。左顴弱小陷痕亦刑父。右顴高突上起者刑母。右顴弱小陷痕亦刑母。此為父母之應該考查之六。
七.中岳為父母之連帶部位。鼻準偏左者。先刑父。鼻準偏右者。先刑母。此為父母宮之應該考查之七。子女亦有連帶之應證也。
八.人中為父母之連帶部位。人中偏左者先刑父宮先見子星。人中偏右者。先刑母宮。先生女星。此為父母宮之應該考查之八。
九.牙齒為父母之正部。凡門牙楞生。上牙主刑父。下齒主刑母。如兩側各有尖牙一顆。上主刑父。下主刑母。此為父母宮應該考查之九。
以上九種。為父母宮應該考查之捷法。凡屬刑克父母。不外此例。以多數為定論。如有刑父四種。刑母三種。則當然先刑父宮也。如有刑母二種。刑父一種。當然先刑母官也。否亦為重母之例。此為定法也。
弟兄捷法
公篤曰。弟兄一宮。不能確定數目。先后有刑傷。而不符其正數故也。其大抵分四項。首座為弟兄多。第二為弟兄少。第三為弟兄和睦。第四為弟兄忤逆。此為弟兄之大略耳。其它則不為正法也。茲將四類分注如下。
一.弟兄宮多者。兩眉清秀修長。三陽豐滿。眉頭不沖。惟金眉之形難分。蓋金眉又稀又疎。直生而似無。主弟兄多而子女亦多也。又主弟兄賢而貴。有輔助也。
二.兩眉短促而散。低濁壓目。加以眉頭逢沖。印窄而痕。五官拘束而不開闊。此主弟兄少。而無輔也。雖有亦刑克。而不存在也。如兩耳有紋痕。幼小即刑弟兄姊妹也。
三.弟兄和睦。凡眉秀神清。皆主弟兄貴而和睦。及得其實力之輔助。加以兩顴斜輔高聳。邊城豐滿有梁。此為弟兄和睦而有助。因之而進田宅。以宏恢門第。互相為用也。
四.弟兄忤逆。凡眉尾逆生。或旋螺形。皆主弟兄忤逆。加以眉頭紋痕上沖。兩顴紋痕沖破。主弟兄忤逆。而有口舌官訟。反多遺累。又因之破產而憂死也。
妻妾捷法
一.魚尾奸門。為妻妾宮之正部。魚尾豐滿者。主妻宮賢淑。而無刑克。魚尾紋上仰。主妻強而有操持。及偕老無傷。魚尾有痣。主刑妻而續弦。魚尾有燕尾紋。主重配。魚尾雙紋。主兩妻。魚尾三紋。主三妻。魚尾四紋。主四妻。魚尾紋平破者。克妻宮而重配。魚尾紋下反。主刑三妻。如魚尾有十字紋。主生離。又主再離也。
二.命宮生痣。主克妻而再配。亦主夫婦不和。意見不一。而有生離者。有刑三妻者。有官訟不休。而后離者。一為再嫁之婦為婚配。一為病妻之例。而中年刑克。及收娼妓也。
三.兩顴雄突。而有尖峰者。主刑妻而重配。女格亦主刑夫也。故顴骨宜高近目尾。不是尖峰而突。方無刑克也。否則有嫡庶之配。及二妾三妾也。兩腮方突犄角。亦主嫡庶也。
四.年壽間斷者。主刑妻克子。中年斷弦而續弦。印堂沖破初年刑妻克子而續配。蘭臺弱小而泄。晚年失竊而鰥居。此皆刑克而重配之格也。眉棱高而腮突。主納奴婢為妾也。
子女捷法
一.淚堂為子女之正部。以平寬明潤。為旺子女而貴。如有紋下陷。主刑子女。如淚堂厚而高突。亦主刑子女之例。此為早子女不枉。或中子女不旺。經刑克一二。方能成立也。
二.三陰臥蠶。為子女之正部。以黃紫明潤。為子女多而貴。如黑黯絳枯。主刑子克女。而多災厄。如有蠶肉橫起。為孤壽。而晚年刑子女也。或為螟蛉之子女也。
三.蠶袋為子女之正部。而近顴骨之間。有紋露出。為子女紋也。紋從外顴者。一紋一子成立也。紋向淚堂者。一紋一女成立也。此由陰騭栽培而成者。或庶出之子女也。
四.人中為子女之正部。如溝洫寬深而長。主子女多而成立也。如上窄下寬。主子多女少。如上寬下窄。主子少女多。直紋克子。橫紋克女。十字紋主孤絕。而不成立也。
五.兩眉為子女之連帶關系。如平橫一字者。主子少而成立。或庶出。再加低眉。則僅有女一人。或得庶子一人。如兩眉彎曲。主子女多。再加眉高。主子女多而貴也。
六.印堂為子女之連帶關系。如印堂寬正而豐。則子女早成立而貴也。如印堂窄弱而沖。主子女見刑而弱。中子方成立也。三十以后。方得子星成立。而有嫡庶之分也。
七.年壽為子女之連帶關系。如年壽有梁。主中年之子女必旺。如年壽間斷。或直三曲之伏吟。或左右曲之反吟。皆主克子女也。雖有子女亦不可靠。而不成立也。或為不肖之子女。而敗家產也。
八.兩目之眼神。為子女之連帶關系。如眼神和而收臧。光清而充。子女俱旺而聰明。如眼神癡定呆滯。光清如水。主子女遲立。及偏生庶出也。亦溺受而生后患也。如目露浮白。或神銳緊急。亦刑子女也。
斷貴捷法
一.伏犀骨貫頂而入百會。此貴而壽也。方伏犀骨為首座貴。圓伏犀骨次之。橢圓伏犀骨又次之。此為貴之分別者一。即古之巨鰲人腦。當作尚書也。
二.兩眉修長上豎有勢。此為貴而有名。及有事業之流芳者。又關乎中運。世界以此而貴者占多數。即古之間名在眉。即文彩之官。貴而有壽也。
三.印堂方隆。及有骨方楞而橫突。名為金城骨。山根上貫印堂。名為玉柱骨。此皆大貴。而有非常之事業。及早發達也。盛衰皆以此為重要點。
四.日月角上插。為帝王之貴。輔角骨上插。為將相之貴。邊城骨上插。為邊鎮之貴。又分其骨質之長大豐突。與短小拱露。為加減之分數也。
五.兩目神清有威。為貴名而有權。占重要部位。盛世以黑白分明而貴也。盛世以玄黃有煞而貴也。其充足收藏。而含真彩者。又為貴之特等。而有身后之事業。或為仙品及圣賢。與流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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