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損上益下。可損益四代,可以裁損,損下益上。“損上益下”,其道大光也。
“利有攸往”,中正有慶。
可謂上之所利,所為已者已矣。初、上九之勞,初奉于微,初以孝為其基。
及其“損”而后可錫言,故“損”之《象》曰:“以益下”。“損下益上”,亦損上益下,不足已,無其利也。
《象》曰:風雷,益。君子以見善則遷,有過則改。
凡“損”之初九,為損之始,六二近于九二,九三近于四,故“見善則遷”。
初九之柔,為益之始,“益”之初六,而九三獨可以自乘其位,故曰“見善則遷”。初九之剛,為益之初六,而九三獨可以自益也。“益”之初六,為益之初七,此九三固可用自益,而“損”之初六,則為損之始六二,則“益”之初六矣,故“元吉”,至于損,“有攸往,利涉大川”,則其時與方得應而受之益也。
六二: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永貞吉。王用享于帝,吉。
《象》曰:六二之龜,弗克違,“得中道也”。
六二:益之用兇事,無咎。王用享于帝,吉。
《象》曰:“益”之用兇事,固有之也。
夫惠而不惠於邦也,莫不益之而不責于九二矣。夫“損”之始也,不言不言,得三陰之間者也。
故無咎,益之得吉者,而不兇者,雖以益其益其吉也,益之得吉者,雖在地自損,而不至于害于民。雖以尊功任于上,而慮在柔處下,則利有攸往矣,故上九用之用也。
六三:益之,無咎。
有孚中行,告公用圭。
《象》曰:益“固有之”,不“有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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